毕业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2-21 浏览次数: [ ]

根据《深圳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十章相关规定,学生毕业、结业与肄业按以下条例实施:  

1、要求毕业的学生或拟提前毕业(指学习年限少于标准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预报毕业申请,申请时要求所获得的课程学分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70%。学生的毕业申请由所在学院(部)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管理部门,纳入正常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须在春季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二周内撤销申请,已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非实践课程)学分的学生不受理撤销申请。  

2、学生毕业时,须按其入学年级专业(转专业学生按转入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  

3、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予毕业。学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由学校发给相关证书。  

4、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5、已提出毕业申请但所获得的学分数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学生应在结业后的两年内回校重修。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有以下情况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1)两年内不回校重修的,或重修不合格的;  

2)两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  

3)回校重修期间考试有作弊行为的。  

6、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的或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未达到预报毕业资格条件的,发给肄业证书。  

7、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或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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